海北造价咨询公司、排名靠前、竣工结算

海北,门源2023-06-26 13:51:59
26 次浏览资产评估公司
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估算、概算、工程量清单和预算、进度支付管理、变更及索赔管理、结算、决算等由开始到竣工及交付使用各阶段造价的计量和控制服务。我们丰富的项目经历,汇集了大量的建筑成本和单位价格资料,在客户的投资决策和商业谈判中能够发挥独特价值。   公司造价服务始终秉承“诚信公正,技术可靠”,以满足业主需求;以“关注需求,真诚服务”,作为技术支撑的服务理念;坚持“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规范守约,质量N0.1”,赢得市场认可;强调“不断创新,勇于开拓”精神;提倡“积极进取,精诚合作”工作态度。   造价咨询业务包含: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和审核。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就近原则”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价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造价咨询公司分公司可以投标吗?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对于一个工程施工项目,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对于一般项目 (例如不要求资质的项目),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   对于工程施工项目,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因为工程施工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分公司不能取得施工资质证书。对于一般项目,可以允许分公司投标,但 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造价咨询公司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请问: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该项目分公司投标无效。   造价咨询公司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得私相授受。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   母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评标时母公司主动放弃投标,对子公司的投标应如何处理?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共有6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中有两家是母子公司。该项目进入评标阶段以后,母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主动放弃投标。请问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对子公司的投标文件继续评审,还是要否决该子公司的投标?   该子公司的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下列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单位;②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③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法律禁止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参与同一个项目竞争,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而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公平,有必要加以禁止。本例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属法律规定的禁止投标之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里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活动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情形,不论于何时发现,相关投标均应作无效处理。   具体地说:如在评标环节发现这一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现这一情况,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在合同签订后发现这一情况,则该中标合同无效,招标人应当撤销合同,重新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该合同已经履行,无法恢复原状,则该中标合同无效,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例在评标环节发现母、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母、子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作否决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行为,应当依法自行做出,而不受母公司是否作出放弃投标行为的影响。 此外,母公司投标截止后放弃投标,其法律性质属于撤销要约。作为招标人,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退还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联系电话:185005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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